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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709-2條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這是限制「會首」資格,並非單獨禁止法人為會員。但通說與實務認為此條文意旨是會首與會員均限自然人,故A「法人不得為會員」其實也屬正確。本題官方正解為A,爭點在於對709-2條文義的解讀。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官方正解。民法第709-2條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從文義上看,會員亦限自然人,故法人本不得為會員,A敘述與通說一致似為正確。但官方將其列為錯誤選項,可能的解讀方向是:該條主要在限制「會首」資格,且實務上對「會員」是否絕對禁止法人有討論空間;另一可能是命題者認為敘述需更精確(例如未區分會首與會員)。考生作答時需以官方答案為準,熟背條文原文即可分辨細微差異。

考點:會員資格考點:身分兼任考點:行為能力考點:首期合會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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