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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準受賄罪(刑法第123條)處罰尚未就任之公務員或仲裁人預先受賄,其行為客體限於「職務上之行為」(即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以就任後「實際履行」為成立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應選之「錯誤」選項。其敘述與刑法第123條文義或學理不符(例如誤認準受賄罪之客體包含違背職務行為,或誤認行為主體、成立時點)。準受賄罪客體限於「職務上之行為」即不違背職務行為,且須於就任後實際履行,故此選項之描述有誤。

考點:準受賄罪要件考點:職務上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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