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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是「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皆可成立的,B說法錯在把職務上行為限縮為違背職務行為才成立,其實不問違背與否。

為什麼答案是 B

條文僅規定「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縮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不論違背或不違背職務,預以職務上行為要約收賄均可成立,故稱「僅指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不構成」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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