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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明文「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實務由此反推「輕過失得預先免除」,此為反面推論。本題官方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依通說法學方法論應為A(反面推論),建議以A為實質正解,並注意官方答案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告正解】類推適用係指法律就某案型未設規定,因其與已規定案型具相同法理,而援用該規定填補漏洞。嚴格言之,本題由民法第222條反推輕過失得免除,並非補法律漏洞,而是從明文規定的反面意思推論,通說應屬反面推論。官方以B為正解,可能係將「由規定者推及未規定者」之推論方式廣義理解為類推。建議考生以官方答案作答,但理解上仍應掌握反面推論之正確概念。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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