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30 題單選題
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不論該行為人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排除之正確答案
B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僅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C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若侵害行為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法院就查獲侵害著作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D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主文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之全部登載於新聞紙
A正確答案
著作權侵害救濟要分清楚:排除、防止侵害不問故意過失;損害賠償才看責任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著作權人對於正在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這是停止或預防侵害的救濟,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著作權侵害救濟要分清楚:排除、防止侵害不問故意過失;損害賠償才看責任要件。
看到「排除侵害」先想著作權法第84條;看到「賠償」再回去檢查故意、過失與金額上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著作權人對於正在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這是停止或預防侵害的救濟,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B✕ 陷阱
錯誤。侵害著作人格權者,本來即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只是特別明定「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不是說只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C✕ 陷阱
錯誤。現行著作財產權侵害的酌定賠償,是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原則;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不是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
D✕ 陷阱
錯誤。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雜誌。選項把「全部」排除掉,正好與條文相反。
著作權侵害民事救濟速記
| 救濟類型 | 要件重點 | 可請求內容 | 考試關鍵字 |
|---|
| 排除/防止侵害 |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 排除現有侵害、防止將來侵害 | 第84條 |
| 人格權損害賠償 | 侵害著作人格權 | 財產及非財產損害,並可回復名譽 | 第85條 |
| 財產權損害賠償 |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 實際損害、侵害利益或法院酌定 | 第88條 |
| 判決書登載 | 侵害成立後之回復性救濟 | 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 | 第89條 |
本題最愛考「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混淆。排除、防止侵害是讓侵害停下來,不必先證明故意過失;但請求金錢賠償時,就要回到損害賠償責任要件與金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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