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B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並應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並應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看到拋棄繼承,秒記「3個月內」、「向法院書面為之」、「溯及繼承開始生效」、「須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時起生效。
B✓ 正確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
C✕ 陷阱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配偶的應繼分會因為吸收了拋棄者的應繼分而增加,並非不受影響。
D✕ 陷阱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能向其他繼承人或戶政機關為之。
拋棄繼承之核心要件與效力
| 項目 | 內容說明 | 相關法條 |
|---|
| 法定期間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 |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
| 法定方式 |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
| 通知義務 |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例外) | 民法第1174條第3項 |
| 生效時點 |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1175條 |
| 應繼分歸屬 | 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時,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含配偶) | 民法第1176條第1項 |
考生常誤以為拋棄繼承只要跟其他親屬講好,或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實際上,拋棄繼承是嚴格的要式行為,必須向「法院」遞交書面狀紙才生效力。此外,拋棄的效力是「溯及」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而非辦理拋棄手續的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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