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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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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9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法律所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

A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C夫妻一方之旁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正確答案
D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 1052 條列舉 10 款裁判離婚事由,虐待須為『直系親屬間』才算,旁系親屬不在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條規定為『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第 4 款),限於「直系親屬」。本題偷換成「旁系親屬」,故非法定事由。

考點:合意性交考點:不堪同居虐待考點:直系 vs 旁系考點:重大不治精神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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