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犯特定之罪者,吊銷其計程車駕駛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正確答案
B侵害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
C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工作權
D涉及計程車駕駛人主觀資格要件之限制
A正確答案
釋字749號認定吊銷計程車駕照侵害工作權(憲§15)與一般行為自由(憲§22),屬主觀資格限制,但與財產權無涉。
為什麼答案是 A
釋字749號並未論及財產權。吊銷駕照限制的是職業選擇自由,不是剝奪既有財產,故「侵害財產權」為錯誤敘述,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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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49號認定吊銷計程車駕照侵害工作權(憲§15)與一般行為自由(憲§22),屬主觀資格限制,但與財產權無涉。
吊銷駕照=不能開車營業,衝擊的是「工作權」而非「財產權」。財產權是既有財產被剝奪,駕照不是財產。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749號並未論及財產權。吊銷駕照限制的是職業選擇自由,不是剝奪既有財產,故「侵害財產權」為錯誤敘述,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B✕
釋字749號明確指出,吊銷計程車駕駛執照連帶使當事人一定期間內不得考領普通駕照,限制其開車之一般行為自由,屬憲法第22條保障範圍。
C✕
計程車駕駛以駕駛為業,吊銷執照直接剝奪其從事該職業之資格,侵害憲法第15條工作權,此為釋字749號審查核心。
D✕
是否曾犯特定之罪,屬個人行為表現、可透過努力改變之條件,釋字749號認定為職業選擇之「主觀資格」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釋字749號重點整理
| 審查標的 | 涉及基本權 | 限制類型 | 結論 |
|---|
| 吊銷計程車駕照 | 工作權(§15) | 職業主觀資格 | 部分違憲 |
| 連帶禁考普通駕照 | 一般行為自由(§22) | 行為限制 | 違反比例原則 |
| 財產權(§15) | 未涉及 | — | 非本案審查範圍 |
考生易誤以為「吊銷駕照導致無法賺錢=侵害財產權」。但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是既有財產,未來可能收入屬工作權射程。釋字749號明確僅以工作權與一般行為自由為審查依據,未提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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