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操作?
A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
B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正確答案
C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與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謀求最大可能之均衡
D立法者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
B正確答案
比例原則核心是必要性、損害最小、法益均衡;B選項講的是明確性原則與司法審查,與比例原則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審查標準,強調規定意義可否由專業機構認定並經司法審查確認,與比例原則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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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比例原則核心是必要性、損害最小、法益均衡;B選項講的是明確性原則與司法審查,與比例原則無關。
看到「意義是否可經專業機構認定」「司法審查確認」關鍵字,直接聯想到法律明確性原則,非比例原則三階審查。
逐選項分析
A✕
「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正是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典型操作用語。
B✓ 正確
此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審查標準,強調規定意義可否由專業機構認定並經司法審查確認,與比例原則無涉。
C✕
「損益相稱」「謀求最大可能均衡」是狹義比例原則(法益均衡原則)的核心操作。
D✕
檢驗手段對達成目的是否「必要」,屬於必要性原則的典型審查語言。
比例原則三階操作 vs 法律明確性原則
| 審查原則 | 操作內容 | 對應選項 |
|---|
| 適當性原則 | 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 |
| 必要性原則 | 侵害最小、非不得已不可、審查是否必要 | A、D |
| 狹義比例原則(均衡性) | 損益相稱、法益均衡 | C |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規定意義可否由專業機構認定、可否經司法審查確認 | B |
考生易將涉及「授權明確性」「司法審查可確認性」的敘述誤認為比例原則的一環,實際上這是釋憲實務中審查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固定用語,兩者概念常被混淆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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