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操作?
A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
B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正確答案
C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與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謀求最大可能之均衡
D立法者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
答案與詳解
「意義可經專業機構認定、司法審查確認」是大法官判斷「法律明確性原則」是否違反的標準公式(如釋字 432、545、636 號),與比例原則無關,這就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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