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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一般歸化原則考點:殊勳歸化例外

來自德國的修女A,在臺服務奉獻50多年,致力蒐集保存臺灣各族群傳統服飾文物,A欲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須先放棄其原國籍,始得申請歸化
BA如符合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法定要件,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正確答案
CA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且無不良素行,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
DA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但仍須通過我國語言能力測試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經內政部許可得免放棄原國籍而歸化,A修女即屬此類。

逐選項解析

AA須先放棄其原國籍,始得申請歸化一般歸化原則✕ 易錯陷阱
這是一般歸化原則,但國籍法設有殊勳例外。A修女既有殊勳事蹟,不必先放棄原籍,屬陷阱選項。
BA如符合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法定要件,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殊勳歸化例外✓ 正確
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有殊勳於我國者,經內政部許可,得免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A長期奉獻符合殊勳要件,為正解。
CA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且無不良素行,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 易錯陷阱
DA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但仍須通過我國語言能力測試✕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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