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8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本名原則考點:筆名限制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使用本名正確答案
B得使用筆名
C得使用藝名
D得使用外文姓名
A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第5條明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應使用本名。
逐選項解析
A應使用本名本名原則✓ 正確
姓名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如簽約、訴訟、申辦證件),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應使用本名。此為強制規定。
B得使用筆名筆名限制✕ 易錯陷阱
筆名為作家創作用的別名,僅限於文藝創作場合,不得用於法令行為(如戶籍登記、契約簽訂),否則該法律行為效力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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