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
關於國民取用與使用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正確答案
B國民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姓氏有兩字以上者,不在此限
C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外文姓名之必要者,均應與本名相符,並報請外交部核准後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D國民取用中文姓名,姓氏與名字中間得以符號或空白區隔
A正確答案
國民依法令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時,均應使用本名;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中間不得有空格或符號。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姓名條例第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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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民依法令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時,均應使用本名;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中間不得有空格或符號。
記住「依法令行為必用本名」、「中文姓名不可有空格或符號」,即可秒選A並排除D。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B✕ 陷阱
依姓名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並非「姓氏有兩字以上者,不在此限」。
C✕
現行姓名條例就外文姓名之取用,未設『報請外交部核准後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之規定;選項增加現行規定所無之限制,故錯誤。
D✕
依姓名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姓名條例:中文姓名取用與使用原則
| 項目 | 規定內容 | 例外或補充 |
|---|
| 使用本名 | 依法令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 本名以中文為原則;外文姓名之取用,無須報請外交部核准後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
| 排列順序 |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 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
| 格式限制 | 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 無例外 |
選項B與D常利用直覺誤導考生。例如複姓(如司徒、歐陽)雖然有兩個字,但依然適用「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原則,並無例外;同時,中文姓名嚴禁使用空格或符號區隔,不可與外文姓名的習慣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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