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 年第 11 題單選題
外籍廖女與國人張男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辦妥結婚登記,嗣經法院判決兩人係假結婚確定,下列有關登記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辦理撤銷登記
B原則上以本人為申請人
C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結婚登記正確答案
D催告當事人申請撤銷登記,逾期仍不申請時,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C正確答案
假結婚經判決確定應辦『撤銷登記』,由當事人申請,逾期催告後戶政所才逕行撤銷;法院不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所逕撤。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法院判決確定後,法院並非『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正確程序是由當事人申請,若不申請則戶政所催告,逾期才由戶政所逕為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並非撤銷程序之啟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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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假結婚經判決確定應辦『撤銷登記』,由當事人申請,逾期催告後戶政所才逕行撤銷;法院不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所逕撤。
看到『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直接刪—戶政登記撤銷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催告→戶政所逕為」,法院不介入行政登記。
逐選項分析
A✕
結婚經法院判決無效或撤銷確定後,戶籍登記應辦理『撤銷登記』而非『廢止登記』。假結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結婚無效,依戶籍法應辦撤銷登記,此敘述正確。
B✕
戶籍法規定登記申請以當事人本人為原則申請人,撤銷結婚登記亦同,由結婚當事人申請。此敘述符合戶籍法申請人之規範,正確。
C✓ 正確
錯誤!法院判決確定後,法院並非『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正確程序是由當事人申請,若不申請則戶政所催告,逾期才由戶政所逕為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並非撤銷程序之啟動方式。
D✕
依戶籍法第48條之2及相關規定,當事人未於期限內申請撤銷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予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此為正確程序。
戶籍登記『逕為登記』三步驟
| 順序 | 步驟 | 執行者 | 法源概念 |
|---|
| 1 | 當事人申請 | 本人為原則 | 戶籍法申請人規定 |
| 2 | 催告申請 | 戶政事務所 | 戶籍法第48條 |
| 3 | 逕行為登記 |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戶籍法第48條之2 |
C 選項把『戶政事務所催告後逕為登記』的行政程序,偷換成『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所逕撤』。法院負責民事判決(確認婚姻無效),戶政所負責行政登記,兩者職權分立,法院不會越俎代庖通知戶政所逕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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