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一棟建築物中,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至第4款所列用途二種以上,符合「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P以上,且從屬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L平方公尺時,得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關係。請問P、L應各為多少?
AP:30,L:100
BP:50,L:150
CP:80,L:250
DP:90,L:300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確。主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90% 以上,且從屬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