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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72單選題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

A6個月正確答案
B9個月
C10個月
D1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高院法官因事故無法執職,得由院長調地院法官暫代,期間不得逾6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3項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高院院長得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暫代期間不得逾6個月,為正解。

考點:暫代期間考點:錯誤期間考點:陷阱干擾考點:期間誤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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