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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712單選題

政府有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應保存幾年,並經該管上級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得予銷毀?

A二年
B十年
C二十年
D不得銷毀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會計法第83條,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原則上至少保存二年得銷毀;但「有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屬除外規定,不在得銷毀之列,故正解(D)為「不得銷毀」。

為什麼答案是 D

D選項為「不得銷毀」。依會計法第83條,會計憑證雖原則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二年後得經同意銷毀,但條文明定『其中關於不動產、動產之buy賣、營繕、債權、債務之憑證除外』,亦即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不在得銷毀之列。題目以「至少應保存幾年」設問,實為陷阱——債權債務憑證並非設定某一具體年限門檻,而是永久不得銷毀,故四個選項中只有「不得銷毀」符合法條,選D。

考點:一般憑證保存年限考點:單位會計帳簿保存考點:總會計帳簿保存考點:債權債務憑證保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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