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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113單選題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補正正確答案
C行政處分之廢止
D行政處分之轉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屬程序瑕疵,事後補記理由即為「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未記明理由等程序或方式瑕疵,於事後補正者,處分瑕疵即治癒。補充理由正是最典型的補正態樣。

考點:撤銷=違法除效考點:補正=治癒瑕疵考點:廢止=合法向後失效考點:轉換=換成別的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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