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國家賠償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之職務人員與公務員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不同,是否違憲?
A違憲,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即使國家機關功能不同,不得為不同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
B違憲,立法院未為合理之立法裁量,恣意為不同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
C合憲,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係屬合理之立法裁量正確答案
D合憲,為確保訴訟制度功能之發揮,得適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答案與詳解
標準答案。釋字228號指出: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對審判、追訴職務人員國賠責任採較嚴格要件(需經判決有罪確定),屬合理立法裁量,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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