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應指定辯護之原因?
A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選任辯護人者
B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
C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正確答案
D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而未選任辯護人者
C正確答案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判長「得」指定辯護,非「應」指定,故C為非應指定辯護之原因。
逐選項解析
A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選任辯護人者✕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屬應指定辯護之原因。
B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屬應指定辯護之原因。
C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正確
D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而未選任辯護人者✕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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