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正確答案
B自訴案件,法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並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C依法定法官原則,法院均不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D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不應為任何處分
A正確答案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自訴管轄錯誤非經聲明毋庸移送,法院得於轄區外行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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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自訴管轄錯誤非經聲明毋庸移送,法院得於轄區外行職務。
直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2條,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即可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B✕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335條,自訴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並非應同時諭知移送。
C✕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13條,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並非絕對不得為之。
D✕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並非不應為任何處分。
管轄權相關規定
| 主體/情形 | 法條依據 | 法律效果/規定 |
|---|
| 法院無管轄權 | 刑訴法第12條 | 訴訟程序不因之失效力 |
| 自訴管轄錯誤 | 刑訴法第335條 | 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 |
| 法院轄區外行職務 | 刑訴法第13條 | 發見真實必要或急迫時得為之 |
| 檢察官無管轄權 | 刑訴法第250條 | 應通知或移送,急迫時為必要處分 |
選項B將公訴案件管轄錯誤的「應同時諭知移送」套用於自訴案件,忽略自訴案件非經聲明毋庸移送之特別規定;選項C與D則忽略了法條中的例外情形(急迫或發見真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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