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事由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才可廢止,已履行反而不能廢止。
看到『已履行負擔』秒選!履行完畢代表目的達成,怎麼還能廢止?應是『未履行』才對。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明定: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屬合法廢止事由。
B✓ 正確
條文是『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才得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題目偷換成『已履行』,既然負擔已履行,廢止即失其正當性,故非法定廢止事由。
C✕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廢止,屬典型廢止事由。
D✕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得廢止,屬合法廢止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事由(5款)
| 款次 | 事由 | 關鍵字 |
|---|
| 1 | 法規准許廢止 | 法規准許 |
| 2 |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保留廢止權 |
| 3 | 附負擔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 | 未履行 |
| 4 | 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 | 情事變更 |
| 5 |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公益危害 |
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門檻很高,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明定五款事由。最常錯的就是「負擔履行與否」:法條寫的是「未履行」才可廢止,邏輯很簡單——受益人都乖乖做完約定的事,行政機關還撤銷給他的利益就是出爾反爾、有違信賴保護。出題者常把條文改成「已履行負擔」,看起來合情合理,但其實剛好相反。辨別重點:廢止是懲罰工具,針對的是不守約定的人;如果已經守約,就沒正當理由收回好處。其他款如保留廢止權、情事變更、防止公益危害也都要記牢文字,但負擔這款最容易被改成直覺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