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差異!
為什麼答案是 A
連帶保證人依法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須與主債務人同負清償責任,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差異!
看到「連帶保證」就直接刪除「先訴抗辯權」選項,連帶保證人放棄此權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連帶保證人依法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須與主債務人同負清償責任,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 陷阱
連帶保証人與主債務人立於連帶債務人地位,丙對乙有債權時,甲得就丙應分擔部分主張抵銷,敘述正確。
C✕
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此為保證債務從屬性之表現,敘述正確。
D✕
保證債務範圍原則上不得大於主債務,以主債務範圍為限,敘述正確。
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
| 項目 |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可拒絕先為清償 | 無,需與主債務人同負責任 |
| 清償順序 | 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 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 從屬性 | 皆具有從屬性(範圍、抗辯權皆從屬主債務) | 皆具有從屬性(範圍、抗辯權皆從屬主債務) |
考生常誤以為「保證人」都享有先訴抗辯權,卻忽略題幹已言明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依實務見解及學說通說已放棄此抗辯權利,這是本題最大陷阱。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