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會計學108 年第 2 題單選題
關於綜合損益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損益節中之費損項目須選擇以其性質或功能為基礎分類正確答案
B損益節中之收益及費損項目須區分為屬營業活動結果者與非屬營業活動結果者
C損益節中須將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收益及費損項目列報為非常項目
D其他綜合損益節之每一項目須以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金額列報,並用一金額列示與該等項目相關之所得稅彙總金額
A正確答案
IFRS下費損分類可選「性質別」或「功能別」二擇一;其他綜合損益不得列非常項目。
為什麼答案是 A
IAS 1 規定企業應依可靠及更攸關之資訊,選擇以「性質別」(如折舊、薪資、原料)或「功能別」(如銷貨成本、管銷費)分類費損。二者擇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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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IFRS下費損分類可選「性質別」或「功能別」二擇一;其他綜合損益不得列非常項目。
記住三個關鍵字:A「性質或功能」正確、「非常項目」已廢除、OCI可稅前稅後二擇一。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IAS 1 規定企業應依可靠及更攸關之資訊,選擇以「性質別」(如折舊、薪資、原料)或「功能別」(如銷貨成本、管銷費)分類費損。二者擇一即可。
B✕ 陷阱
IFRS 採用之綜合損益表「不強制」區分營業與非營業活動。我國舊制財報才有此區分,現行 IAS 1 並無此要求,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區分。
C✕ 陷阱
IAS 1 明文禁止將任何收益或費損項目列報為「非常項目」(extraordinary items),無論在損益表或附註皆不得列示,此為經典考點。
D✕ 陷阱
其他綜合損益(OCI)項目可「擇一」列報:(1)以稅後淨額列示,或(2)以稅前金額列示並彙總表達相關所得稅影響數。並非只能稅前列示。
綜合損益表五大 IFRS 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常見陷阱 |
|---|
| 費損分類 | 性質別 or 功能別 擇一 | 不可混用 |
| 非常項目 | 一律禁止列報 | 舊制才有 |
| 營業/非營業 | 不強制區分 | 台灣舊制才強制 |
| OCI 所得稅 | 稅前+彙總 或 稅後 擇一 | 非只能稅前 |
| 功能別補充 | 須附註揭露性質別資訊 | 折舊、員工成本 |
C 選項是最大陷阱!IFRS 採用後已明文「禁止」任何非常項目列報,但考生常憑印象覺得「特殊且不常發生」就該列非常項目,這是舊美國 GAAP 思維,台灣自採用 IFRS 後已完全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