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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共同投標例外考點:決標方式混淆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正確答案
B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C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D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若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逐選項解析

A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例外✓ 正確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規定,「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不在此限。故本選項正確。
B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決標方式混淆✕ 易錯陷阱
政府採購法第25條雖規範共同投標之基本定義與原則,但最有利標僅為決標方式,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並未將其列為成員重複投標之例外。
C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易錯陷阱
D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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