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05 年第 10 題單選題
醫院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完成後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B正確答案
醫院完成身障鑑定報告後,依法至遲應於10日內送達戶籍地衛生主管機關,以利後續需求評估與發證。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10日內送達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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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醫院完成身障鑑定報告後,依法至遲應於10日內送達戶籍地衛生主管機關,以利後續需求評估與發證。
秒解技巧:直接記憶身權法第6條的送達期限為10日,看到醫院完成鑑定報告送達期限即選10日。
逐選項分析
A✕
7日並非身心障礙鑑定報告送達的法定期限,屬干擾選項。
B✓ 正確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10日內送達衛生主管機關。
C✕
14日並非本題法定期限,考生易與其他行政救濟或補正期間混淆。
D✕
20日並非本題法定期限,屬干擾選項,請確實記憶10日之規定。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時效
| 階段 | 辦理機關/人員 | 法定期限/重點 |
|---|
| 身心障礙鑑定 | 指定醫療機構/專業團隊 | 完成報告後至遲10日內送達衛生主管機關 |
| 需求評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組專業團隊 | 取得鑑定報告後進行,得與鑑定併同辦理 |
| 核發證明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評估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考生易將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規的7日、14日、20日等常見救濟或補正期間,與身障鑑定報告的送達期限(10日)混淆。請牢記身權法中的10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