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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8 年第 44 題單選題

行政法院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判決確定後,若被告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後續得為如何之處理?

A人民得以該確定判決主文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B人民得向行政法院再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行政法院不得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D行政法院直接代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課予義務訴訟獲勝訴確定判決後,若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人民得逕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人民取得命機關另為處分之確定判決後,即可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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