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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準受賄罪的條文主體只寫「未為公務員」尚未具身分者,將來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約定行為才成立;條文未將仲裁人列為主體,且職務行為不限於違背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正解。刑法第123條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前,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雖條文文字提及仲裁人,但本題命題者所採見解認為:準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是『尚未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仲裁人本身在『已具備身分後』另依第121、122條處罰,故將『仲裁人』直接列為本罪行為主體之敘述,與題目所採見解不符,屬錯誤敘述。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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