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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由「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導出「非故意及重大過失(輕過失)得免除」,這是從正面規定推導出相反情況的相反效果,屬於「反對解釋(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B

反對解釋(反面推論)指法律就某構成要件賦予特定效果,於不具備該要件時即推論發生相反效果。本題由「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推出「非故意及重大過失(輕過失)得預先免除」,完全符合反對解釋的定義,故為正解。

考點:類推適用考點:反對解釋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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