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審計學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何者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①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 ②逕行決定 ③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 ④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
A正確答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聲請覆議/再審查/覆核之准駁、逕行決定、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處置等重大事項,均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為什麼答案是 A
①②③皆屬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明定,因涉及重大權益或財務責任豁免,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行之的事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聲請覆議/再審查/覆核之准駁、逕行決定、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處置等重大事項,均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看到「審計/審核會議決議」直接聯想「重大爭議或免責案件」。①覆議/覆核、②逕行決定、③免除賠償皆屬之;④一般聲復案件僅需覆核准駁,不須動用會議決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①②③皆屬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明定,因涉及重大權益或財務責任豁免,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行之的事項。
B✕ 陷阱
選項包含④。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對於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審計機關僅需「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即可,不需要動用審計會議決議。
C✕
漏選了②。依審計法第23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同樣屬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必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的事項。
D✕
漏選了②③且錯選了④。免除賠償責任(③)必須經會議決議,而一般聲復案件(④)則不需要。
審計機關案件處理層級對照
| 案件類型 | 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之准駁 | 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 逕行決定 (審計法第23條) | 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 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處置 (審計法第77條) | 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 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 | 詳為覆核後分別准駁 (不須會議決議)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考選部最愛把「聲復」跟「聲請覆議/覆核」混在一起考!請記住:聲復是初步的解釋說明,審計機關自己看過准駁就好;但覆議、再審查、覆核、逕行決定、免除賠償等,因為影響重大,必須拉高層級到「審計會議/審核會議」大家一起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