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08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參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於作成訴願決定前,應依職權通知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參加訴願
B訴願決定對於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而未參加之人,不生效力
C訴願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但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
D訴願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訴願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受理機關應給予機會。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訴願法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職權通知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另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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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受理機關應給予機會。
A「應依職權」是錯的→訴願法第28條是「得」;B通知未參加仍生效力;C代理人上限是3人不是2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訴願法第28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對利害關係相同之人,是「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參加,非「應」依職權。把裁量寫成義務是常見陷阱。
B✕
依訴願法第31條,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及經受理機關通知其參加而未參加者,「均有效力」。通知了你不來,決定照樣拘束你,不能規避。
C✕ 陷阱
依訴願法第32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非2人。數字陷阱要小心。
D✓ 正確
依訴願法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職權通知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另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選項正確。
訴願參加重點速記
| 條號 | 重點 | 關鍵字 | 易錯點 |
|---|
| §28 | 利害關係人參加 | 得通知 | 不是「應」 |
| §31 | 決定效力 | 通知未參加仍有效 | 不是不生效力 |
| §32 | 代理人人數 | 不得超過3人 | 不是2人 |
| §65 | 陳述意見 | 有正當理由應給機會 | D 正確 |
訴願參加制度最容易出陷阱的地方有三個:「得/應」的裁量義務、決定效力對參加人的拘束力、代理人數限制。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參加(有裁量空間),但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時,就變成「應」給予機會(法定義務)。訴願決定對參加人「有效力」而非不生效力,這是參加制度的核心意義。代理人最多「三人」而非兩人。這類規定考點在於:什麼時候機關有義務配合?參加的法律效果怎麼算?實務上如何操作?記住「請求+正當理由=應給」這個判斷公式,以及參加人與原處分當事人地位相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