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07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
B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負有協力義務
C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之特別規定
D因行政主管機關草擬全民健康保險法,已與地方政府協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550號確立地方對健保負有協力義務,但中央立法「應」與地方協商,而非「已」協商作為補助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550號要求中央立法「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尊重其財政自主,而非「已」協商,且協商與否並非地方應補助之實體理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50號確立地方對健保負有協力義務,但中央立法「應」與地方協商,而非「已」協商作為補助理由。
秒解:釋字550號要求中央立法「應」協商以尊重地方財政自主,選項D寫「已協商」且作為補助理由,明顯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550號指出,憲法規定地方有辦理衛生等照顧居民義務,健保實施可使此義務獲部分實現,為補助理由之一。
B✕
釋字550號明示,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地方自治團體對全民健保事項負有協力義務,故須分擔經費。
C✕
釋字550號認定,健保法要求地方補助保險費之規定,屬於財劃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中央立法並執行歸中央)之特別規定。
D✓ 正確
釋字550號要求中央立法「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尊重其財政自主,而非「已」協商,且協商與否並非地方應補助之實體理由。
釋字第550號解釋(健保費地方補助爭議)核心重點
| 爭點/概念 | 大法官見解 |
|---|
| 地方補助義務來源 | 憲法規定地方有辦理衛生、慈善等照顧居民義務,且基於國家整體施政負有「協力義務」 |
| 法條競合關係 | 健保法(舊法第27條)要求地方補助,屬財劃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之「特別規定」 |
| 立法程序要求 | 中央立法要求地方負擔經費時,「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尊重地方財政自主權 |
| 經費負擔比例 | 法律規定地方負擔比例時,應考量地方財政能力,避免造成地方財政過度負擔 |
選項D將大法官要求的立法程序「應與地方政府協商」,扭曲為「已協商」,並將其錯置為地方「應補助」的實體理由。協商是保障地方財政自主的程序要求,不是課予地方義務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