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9 年第 9 題單選題
警察機關偵辦幫派涉及組織犯罪時,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各種犯罪態樣之構成要件,下列關於組織犯罪偵查技術及注意事項的敘述,何者正確?
A偵辦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應對犯罪組織與其成員之不法所得、名下或實際支配相關第三人所有財產之來源及流向詳細查明,並依法扣押,以利檢察官宣告沒收或追徵
B警察人員對於涉及組織犯罪案件之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檢舉人及被害人,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克盡保密與保護之責任
C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檢舉人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供法官參考
D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內政部警政署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國際合作條約簽訂權在「政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明定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簽訂合作協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明定為防制國際性組織犯罪,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國際協定。符合跨國犯罪防制之國際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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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際合作條約簽訂權在「政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明定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簽訂合作協定。
看到「內政部警政署簽訂條約」要警覺——條約簽訂主體通常是「政府」而非單一部會署。本題D選項雖寫「內政部警政署」,但為條文原文用語(實為政府層級),仍為正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宣告沒收或追徵」的主體。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沒收、追徵是由「法院」宣告,而非檢察官。檢察官是「聲請」沒收,法院才是宣告機關。屬主體混淆陷阱。
B✕ 陷阱
錯在法源引用。證人、檢舉人、被害人之保護依據應為「證人保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而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是規範通訊監察,保護對象性質不同。
C✕ 陷阱
錯在「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舉人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可附入移送法院的文書,以免身分曝光,應另案保管。
D✓ 正確
正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明定為防制國際性組織犯罪,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國際協定。符合跨國犯罪防制之國際合作精神。
組織犯罪偵查四大陷阱對照
| 選項 | 錯誤點 | 正確內容 | 法源 |
|---|
| A | 檢察官宣告沒收 | 法院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 | 組織條例§7 |
| B | 通保法保護證人 | 應依證人保護法 | 證人保護法 |
| C | 附入移送文書 | 應另行封存 | 組織條例§12 |
| D | ✓ 國際合作條款 | 依互惠原則簽訂 | 組織條例 |
組織犯罪偵查最容易混淆的是「誰有權做什麼」。沒收宣告只能由法院為之,檢察官僅能聲請;證人保護的法源是專法《證人保護法》而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檢舉人身分必須「封存另卷」保密,不是附在卷內就能保護。國際合作的條約簽訂權屬於政府層級,依互惠原則辦理。這類題目考的是「法定權責主體」跟「特定程序要件」,實務上若搞混主體或程序,案件就會出包,所以要記清楚哪個機關、哪部法律、什麼流程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