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第4條第4項:人口聚居達10萬以上未滿50萬,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明定聚居人口標準。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