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10 年第 1 題單選題
因境內人口日漸流失,由鄉鎮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不符合經濟效益,某縣內數個鄉鎮決定共同設置、使用相關車輛、人員、設備。關於本件跨區域合作事項之成立要件與後續效果,下列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A參與合作之鄉鎮得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合作事項之依據
B設施興建、設備購置與人員聘任所需預算仍須經各鄉鎮民代表會同意
C本件合作事項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正確答案
D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本件合作事項
C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採協議/行政契約/其他方式,無須上級核准即可生效,共同上級機關應予補助。
為什麼答案是 C
地制法未規定跨域合作須「經上級核准後生效」,而是由合作團體以協議或行政契約自主成立。上級機關角色是協調與補助,非核准生效要件。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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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採協議/行政契約/其他方式,無須上級核准即可生效,共同上級機關應予補助。
看到「經上級核准後生效」先懷疑——地方自治講求自主,跨域合作是平行協商,非上級核准制。
逐選項分析
A✕
地制法第24-1條明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設置行政組織。A 正確。
B✕
跨域合作所需經費仍屬各鄉鎮預算,須依預算法定程序送鄉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議會預算權不因合作而喪失。B 正確。
C✓ 正確
地制法未規定跨域合作須「經上級核准後生效」,而是由合作團體以協議或行政契約自主成立。上級機關角色是協調與補助,非核准生效要件。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D✕
地制法第24-3條規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域合作事項,應予優先補助。D 正確。
地方制度法跨域合作三條文速記
| 條文 | 重點 | 關鍵字 |
|---|
| 第24-1條 | 得訂協議、行政契約、設行政組織或以法律規定方式合作 | 合作方式 |
| 第24-2條 | 行政契約應載明事項(經費、權利義務、爭議處理等) | 契約內容 |
| 第24-3條 | 共同上級機關應優先補助跨域合作事項 | 優先補助 |
C 把「上級機關協調/補助」偷換成「上級機關核准後生效」。地方自治強調團體間平行合作,契約一經合意即生效,上級不是核准者而是協助者,這是地方制度法跨域合作題最常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