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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概要10714單選題

張三為納稅義務人,已婚無其他受扶養親屬,107年度與配偶各獲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股利新臺幣100萬元,假設其當年度股利所得採合併綜合所得總額方式申報,該申報戶得抵減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A80,000元正確答案
B85,000元
C160,000元
D170,000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107年新制股利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股利×8.5%,每戶上限8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A

107年新制:股利合併計稅者,可抵減稅額=股利總額×8.5%,但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200萬×8.5%=17萬,超過上限,故以8萬為限。

考點:抵減上限8萬考點:誤記上限金額考點:申報戶上限考點:忽略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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