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商店為符合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107年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10至12月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107年10至12月有關進項憑證如下:進貨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含稅金額168,000元,取得普通收據金額10,500元,支付購買捐贈公益團體費用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含稅金額21,000元,請計算台南商店當期申報營業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A4,450元
B4,500元
C4,600元正確答案
D5,400元
答案與詳解
4,600元:正確。應納稅額=540,000×1%−(168,000÷1.05×5%)×10%=5,400−800=4,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