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執行專案任務,遭受武力危害,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同樣依前述條件,另若情況急迫且無法有效通聯時,砲的使用准駁權分別為何?
A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B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
C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艦長正確答案
D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隊長
C正確答案
海巡機關使用砲之准駁權原則上為海巡署署長,若遭受武力危害且情況急迫無法通聯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即艦長)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正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8條,用砲原則由海巡署署長判斷;遭受武力危害且急迫無法通聯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本題為宜蘭艦艦長)認定。
考點:用砲准駁權考點:例外准駁權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