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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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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826單選題

甲、乙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積欠銀行卡債新臺幣 500 萬元,尚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何種狀況,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甲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B銀行法務得知乙婚後購得房屋一棟,欲聲請法院宣告甲、乙改採分別財產制,再進一步代位甲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正確答案
C甲每月花新臺幣 20 萬元包養外遇對象,對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D甲四處躲債,且時常有黑道上門恐嚇討債,導致甲、乙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1 年,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為避免「夫債妻還」的不公平現象,已於 101 年刪除債權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故銀行無權聲請改用並代位求償,本題秒選 B。

為什麼答案是 B

舊法曾允許債權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並代位求償,但常導致「夫債妻還」的悲劇。為貫徹夫妻財產獨立,民法已於 101 年刪除該規定,且明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因此,銀行無權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亦不得代位行使該權利。

考點:財產不足清償考點:債權人代位禁止考點:侵害分配請求權考點:不同居達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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