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06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理之?
A成立財團法人正確答案
B層報縣政府核定
C自留七成,解繳地方自治團體三成
D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A正確答案
依《地方制度法》第86條明文規定,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地方制度法》第86條明文規定,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成立財團法人方式處理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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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地方制度法》第86條明文規定,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處理。
看到關鍵字「村(里)承受日據時期財產或人民捐助財產」,請直接秒選「成立財團法人」,這是法條明文規定的專屬處理方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86條明文規定,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成立財團法人方式處理之[1.1]。
B✕ 陷阱
法無明文規定需「層報縣政府核定」。村(里)雖受鄉(鎮、市、區)公所指揮監督,但針對此類特殊財產,法律特別賦予成立財團法人的選項,而非走一般行政層報程序。
C✕
法規並無「自留七成,解繳地方自治團體三成」的分配規定,此為命題老師自行編造的比例分配陷阱,毫無法源依據。
D✕ 陷阱
《財政收支劃分法》主要規範各級政府(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間的財政收支劃分。村(里)僅為內部編組,非地方自治團體,無獨立財政,不適用該法。
村(里)的定位與財產處理
| 項目 | 說明 | 法源依據 |
|---|
| 組織定位 | 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非地方自治團體) | 地方制度法第14條 |
| 財產處理 | 承受日據時期/人民捐助財產,得成立「財團法人」 | 地方制度法第86條 |
| 財政收支 | 無獨立財政,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考生容易誤以為村(里)是地方自治團體,進而誤選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選項D)。必須牢記村(里)只是「內部編組」,不具備公法人地位,也沒有獨立的財政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