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06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罰則?
D正確答案
自治條例罰則限於罰鍰及其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不得有刑罰。
為什麼答案是 D
吊扣執照明列於地制法第26條第3項,為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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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治條例罰則限於罰鍰及其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不得有刑罰。
刑罰(拘役、徒刑、沒收)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自治條例只能定行政罰→選行政罰類的吊扣執照。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拘役屬刑法的主刑,只能以法律規定,自治條例不得規定刑罰。
B✕ 陷阱
徒刑(有期/無期)是刑罰,涉及人身自由剝奪,須法律明定,自治條例無權規定。
C✕ 陷阱
沒收為刑罰之從刑或保安處分,亦屬刑事制裁,非自治條例可規定的行政罰種類。
D✓ 正確
吊扣執照明列於地制法第26條第3項,為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之一。
自治條例可規定之罰則(地制法§26Ⅲ)
| 類型 | 內容 | 上限/限制 |
|---|
| 罰鍰 | 金錢處罰 | 最高新臺幣10萬元,得連續處罰 |
| 勒令停工 | 行政罰 | 其他種類行政罰 |
| 停止營業 | 行政罰 | 其他種類行政罰 |
| 吊扣執照 | 行政罰(本題答案) | 其他種類行政罰 |
| 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 | 不利處分 | 一定期限內 |
本題以拘役、徒刑、沒收三種刑事制裁混入,誘使誤選。關鍵在於自治條例屬地方立法,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罰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自治條例僅能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者規定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故僅吊扣執照(行政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