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於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者?
A服兵役者正確答案
B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C矯正機關收容人
D出境未滿二年者
A正確答案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全戶遷徙時應隨同遷徙登記者不包含服兵役者。
為什麼答案是 A
服兵役者並非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明定應隨同遷徙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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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全戶遷徙時應隨同遷徙登記者不包含服兵役者。
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全戶遷徙時應隨同遷徙登記者為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出境未滿二年者,不含服兵役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服兵役者並非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明定應隨同遷徙登記者。
B✕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C✕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D✕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戶籍法對「服兵役者」設計了雙軌處理:個人遷出時可以「暫不遷出」(第1項),但全戶遷徙時則「不必隨同遷入」(第2項)。兩者看似矛盾實則互補——前者保留彈性讓軍人戶籍暫留原址,後者避免全家搬走時還得幫當兵的人辦遷入新址。考點在於區分「可以不遷出」跟「不必隨同遷入」的差異:前者是權利,後者是義務豁免。常見陷阱是把服兵役當成「應隨同登記者」,實際上法條明確排除,因為軍人戶籍管理有特殊性,不需跟著全戶異動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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