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外國人依國籍法第 3 條申請歸化我國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B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C有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正確答案
D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C正確答案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要件僅概括規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並未明定具體金額(如60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僅規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並未明定「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故本選項非該條文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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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要件僅概括規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並未明定具體金額(如600萬元)。
題目問「國籍法第3條」的法定要件,母法條文未寫出具體金額,看到「600萬元」即可秒選。
逐選項分析
A✕
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一般歸化的合法居留期間要件。
B✕
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必須依我國法及本國法均具備行為能力。
C✓ 正確
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僅規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並未明定「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故本選項非該條文之法定要件。
D✕
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要件
| 要件類別 | 法條明文規定內容 |
|---|
| 居留期間 | 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
| 行為能力 |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 品行 |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 財力/技能 |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未定具體金額) |
| 語言/常識 |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
題目明確詢問「國籍法第3條」的法定要件。母法通常只作原則性、概括性規定(如:有相當之財產),具體的金額門檻通常會授權在施行細則或相關標準中訂定。選項C將具體數字塞入母法要件中,是典型的法規層級混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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