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知被告到案說明案情,後函送檢察官進行偵查,再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得作為證據使用?
A不可以,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應排除證據能力
B不可以,偵訊筆錄有取代警詢筆錄的效果,此時警詢筆錄失去法律上之意義
C可以,若無其他法定排除其證據能力之事由,被告的警詢筆錄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可以,案重初供,警詢筆錄證明力極高,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答案與詳解
正解。被告警詢陳述為自白,只要符合任意性(非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且無其他法定排除事由,即具證據能力。刑訴第156條為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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