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知被告到案說明案情,後函送檢察官進行偵查,再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得作為證據使用?
A不可以,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應排除證據能力
B不可以,偵訊筆錄有取代警詢筆錄的效果,此時警詢筆錄失去法律上之意義
C可以,若無其他法定排除其證據能力之事由,被告的警詢筆錄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可以,案重初供,警詢筆錄證明力極高,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除非有法定排除事由(如非任意性)才排除。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被告警詢陳述為自白,只要符合任意性(非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且無其他法定排除事由,即具證據能力。刑訴第156條為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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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除非有法定排除事由(如非任意性)才排除。
關鍵:傳聞法則限制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被告自己的陳述不受傳聞法則拘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傳聞法則(刑訴第159條)排除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被告本人於警詢所為陳述屬自白,不適用傳聞法則,不得一概排除。
B✕
偵訊筆錄並無「取代」警詢筆錄之效果,兩者獨立存在、各自評價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警詢筆錄不會因後有偵訊而失效。
C✓ 正確
正解。被告警詢陳述為自白,只要符合任意性(非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且無其他法定排除事由,即具證據能力。刑訴第156條為核心依據。
D✕ 陷阱
「案重初供」是證明力的參考,非法律上絕對原則。且本題問證據能力而非證明力,且自白仍須有補強證據(刑訴第156條第2項),不能僅憑警詢筆錄定罪。
A 選項用「審判外之陳述」混淆考生,誘導套用傳聞法則。但傳聞法則只適用於「被告以外之人」的審判外陳述,被告自己的陳述屬自白體系,審查重點在「任意性」而非傳聞例外。務必區分兩套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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