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下列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C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D不得記載事項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消保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預付型履約擔保是『應記載』而非『不得記載』。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是保護消費者的機制,屬於『應記載事項』而非『不得記載事項』,方向顛倒。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保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預付型履約擔保是『應記載』而非『不得記載』。
看到『履約擔保』要保護消費者 → 應該是『應記載』才對,放到『不得記載』就顛倒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消保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以保護消費者。
B✕
正確。違反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法第17條第4項),此為強制規定。
C✕
正確。消保法第1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以落實行政監督。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是保護消費者的機制,屬於『應記載事項』而非『不得記載事項』,方向顛倒。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vs 不得記載
| 類型 | 目的 | 典型內容 | 違反效果 |
|---|
| 應記載事項 | 保護消費者權益 | 履約擔保、審閱期、解約退費 | 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 |
| 不得記載事項 | 禁止不利消費者條款 | 免除企業責任、片面變更條款 | 該條款無效 |
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條款分兩類:『應記載事項』是強制業者要寫進契約的保護條款(例如預付型消費的履約擔保機制、退費條件),未記載視為已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禁止業者寫進去的不公平條款(例如片面解約權、免責聲明),寫了無效。考題最愛混淆方向:把保護消費者的條款(履約擔保、冷靜期)誤植成禁止事項,或把限制業者的條款(任意調價權)誤植成強制事項。判斷關鍵:看這條款對誰有利——對消費者有利就該列應記載,對業者單方面有利就該列不得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