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特定之情形,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之?
A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B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C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D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他住戶為維修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需進入或使用時不得拒絕,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明定的法定容忍義務,不待規約載明即生效力,故非屬「非經載明不生效力」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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