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國在批准任何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專案,特別是開發、利用或開採礦物、水或其他資源的專案前,應通過有關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誠意與原住民族協商和合作,徵得他們自由知情的同意。」業已揭示「事先徵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的同意」為國際所承認之原住民族權利核心。請問此宣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那個條文當初設計時的精神最為貼近?
A第21條正確答案
B第19條
C第18條
D第17條
答案與詳解
原基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此即國際法上「自由、事先、知情同意」(FPIC)原則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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