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B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規定編造
C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選舉委員會通知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7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
D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經審定之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鄉鎮市區長及代表等選舉之候選人號次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選罷法第34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之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鄉鎮市區長及代表等選舉之候選人號次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檢查各選項的數字與機關:居住期間應為4個月、名冊由戶政機關編造、抽籤於公告3日前,僅選項D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選罷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人須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而非6個月。
B✕ 陷阱
依選罷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選舉人名冊應由「戶政機關」依規定編造,而非原住民族委員會。
C✕ 陷阱
依選罷法第34條規定,候選人姓名號次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而非7日前。
D✓ 正確
依選罷法第34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之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關鍵知識表
| 概念 | 規定 |
|---|
| 居住期間 | 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
| 名冊編造機關 | 戶政機關 |
| 號次抽籤時間 | 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 |
選罷法中常考居住期間(4個月)、公告日數(3日前)及權責機關(戶政機關),極易與其他法規混淆,需特別記憶。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