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驗光師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107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規定曾參與驗光人員特種考試但未及格者,於驗光人員法施行幾年內繼續執行驗光業務免受罰?
D正確答案
驗光人員法第56條過渡條款:未及格者仍可於施行後10年內繼續執業免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曾參加特考未及格者,於本法施行後10年內得繼續執行驗光業務,不受無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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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驗光人員法第56條過渡條款:未及格者仍可於施行後10年內繼續執業免罰。
記憶口訣:驗光法落日條款「10年」,給舊從業人員最長緩衝期。
逐選項分析
A✕
5年並非法定緩衝期,易與其他專門職業過渡期混淆。
C✕ 陷阱
8年為常見陷阱選項,考生常記成較短年限,但本條實為10年。
D✓ 正確
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曾參加特考未及格者,於本法施行後10年內得繼續執行驗光業務,不受無照處罰。
驗光人員法第56條過渡規定重點
| 對象 | 條件 | 期限 | 效果 |
|---|
| 曾從事驗光業務者 | 於法公布施行前已實際執業 | 施行後10年內 | 繼續執業免罰 |
| 曾參加特考未及格者 | 曾報考驗光人員特考 | 施行後10年內 | 繼續執業免罰 |
| 一般無照人員 | 未具資格 | 無緩衝 | 依法處罰 |
考生易把「10年緩衝期」與其他醫事人員法常見的5年或8年過渡期混淆。驗光人員法因立法較晚(104年公布),為保障既有從業者生計,特別給予較長的10年落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