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規定,符合第 56 條第 1、2、4 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該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該法公布施行起最多幾年內免依第 43 條處罰?
A10 年正確答案
B5 年
C15 年
D3 年
答案與詳解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明定,符合該條第 1、2、4 項資格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日前已登記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者,自公布施行日起 10 年內免依第 43 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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