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驗光師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107 年第 41 題單選題
驗光人員法規定,符合第 56 條第 1、2、4 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該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該法公布施行起最多幾年內免依第 43 條處罰?
A正確答案
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過渡條款:符合資格者自公布施行日起 10 年內從事驗光業務,免依第 43 條未取得證書罰則處罰。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明定,符合該條第 1、2、4 項資格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日前已登記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者,自公布施行日起 10 年內免依第 43 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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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過渡條款:符合資格者自公布施行日起 10 年內從事驗光業務,免依第 43 條未取得證書罰則處罰。
記憶口訣:驗光人員法過渡期=『十年落日條款』,給既有從業者緩衝取得資格。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明定,符合該條第 1、2、4 項資格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日前已登記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者,自公布施行日起 10 年內免依第 43 條處罰。
B✕ 陷阱
錯誤。5 年是常見陷阱數字(如醫療法規常見期間),但驗光人員法的過渡期立法特別延長至 10 年,考量既有從業人員取得證照所需時間。
C✕
錯誤。15 年過長,不符立法意旨。過渡條款目的在給予合理緩衝,並非讓未取得資格者長期經營。
D✕
錯誤。3 年過短,對於既有從業者取得驗光人員資格的準備時間明顯不足,非本法規定。
驗光人員法過渡條款核心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備註 |
|---|
| 適用對象 | 曾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特考者 | 第56條第1、2、4項 | 既有從業人員 |
| 適用場域 | 已登記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 | 第56條 | 公布施行前已存在 |
| 緩衝期間 | 自公布施行日起 10 年 | 第56條 | 落日條款 |
| 免罰條文 | 第 43 條(未取得證書擅自執業) | 第43條 | 過渡期內免罰 |
考生易混淆各醫事人員法的過渡期年限。驗光人員法因立法較晚(105 年公布),為保障大量既有眼鏡行從業人員權益,特別訂定 10 年落日條款,比一般想像的 5 年更長,這是本題關鍵記憶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