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9 年第 32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法院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B婦女因結婚而冠夫姓,離婚後得申請回復本姓
C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前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D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申請更改姓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更改姓名之情形,重罪判決確定者為「通緝期間屆滿前」不得更改,非終身禁止。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此。姓名條例並無「終身不得申請更改姓名」的規定。重罪判決確定者是在「通緝期間」或「執行完畢一定期間內」受限,並非終身禁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更改姓名之情形,重罪判決確定者為「通緝期間屆滿前」不得更改,非終身禁止。
看到「終身」兩字先懷疑!姓名條例的限制都有期限(執行完畢3年、通緝期間等),沒有終身禁止的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避免逃避司法。
B✕
正確。姓名條例規定婦女冠夫姓後,於婚姻關係消滅(離婚、配偶死亡)時,得申請回復本姓。
C✕ 陷阱
正確。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前不得申請更名,條文原文照搬。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此。姓名條例並無「終身不得申請更改姓名」的規定。重罪判決確定者是在「通緝期間」或「執行完畢一定期間內」受限,並非終身禁止。
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 情形 | 限制期間 |
|---|
| 經通緝或羈押 | 該狀態存續期間 |
| 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 | 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前 |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 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5年前 |
| 終身禁止更名 | ⚠️ 法無此規定 |
D 選項用「終身不得」製造絕對化陷阱。姓名條例對犯罪者的更名限制都是「有期限」的(執行完畢滿3年、5年或通緝期間),從未有終身禁止之規定。看到「終身」「永久」「絕對」等字眼要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