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舉發行使闡明權與職權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陳述舉發理由但未主張法條,得行使闡明權
B舉發理由為證據1、2及3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但爭點不明確,應行使闡明權
C舉發理由僅主張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但因請求項之內容明顯不明確,以致無法比對進步性,得發動職權審查
D舉發理由及證據僅為主張新穎性,惟審查人員認為其可能不具進步性,得行使闡明權通知舉發人補提理由,必要時可職權審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舉發人僅主張新穎性,審查人員不得藉由闡明權要求其補提「進步性」這個新事由,否則等於創造新爭點,違反舉發人處分權。進步性為新事由,非闡明權範圍,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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